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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一)
第七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第一節 信託登記
壹、  意義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移轉予受託人或為其他處分,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貳、  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遺囑)
信託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1. 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2. 信託契約書包括金融資產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書等。
3.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非委託人時應貼印花稅票。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詳第一章第七節、肆、身分證明。
委託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自行檢附
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
明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
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鄉(鎮、市、區)公所
1.信託標的為耕地時檢附。
2.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9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條
相關主管機關
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第3條之2、第5條之1、第42條
稅捐稽徵機關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
10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平
直轄市、縣(市)政府
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
11
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
內政部75年8月7日 台內地字第432546號、79年1月25日 台內地字第763995號函
信託財產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或抵押人未會同申請時檢附。
12
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信託法第70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益信託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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