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第三節 塗銷信託登記
壹、  意義
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貳、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信託契約書、原遺囑、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終止信託證明文件)
信託法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28條
自行檢附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28條
自行檢附
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權利人單獨申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詳第一章第七節、肆、身分證明。
受託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自行檢附
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參、一般規定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信託法第65條)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1條)
(一)信託法第62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三、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35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2條)
四、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如未能提出受託人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所有權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
五、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係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內政部92年3月5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2809號函)
六、稅費
(一)土地增值稅
1.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
2. 信託財產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4款)
(二)契稅
1.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4條之1第3款)
2.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4條之1第4款)
(三)贈與稅
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第4款)
肆、審查
一、參照第一章第九節肆、審查規定。
二、登記規費見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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