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臨櫃作業及流程
(以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為例)
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臨櫃作業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表單、附件
作業期限
1. 收件
依民眾抽取號碼牌之順序依次叫號辦理。




2.書面資料是否相符
審核申請人資格及證件。
一、查詢個人財產:
(一)本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查驗後影印乙份附案備查)、印章。
(二)繼承人:1.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後影印乙份附案備查)、印章。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戶口名簿正本等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二、查詢全戶財產:
(一)全戶成年人(20歲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後影印乙份附案備查)、印章。
(二)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以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印章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代替。
三、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除上述證件外,應加附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後影印乙份附案備查)、印章及授權書或委託書【(民)表一】。
3.不受理
資格及證件,不合者不予受理。
4.是否為債權人
債權人查調案件:審核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即還,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其具結得由債權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5.收取查 調規費及掣發收據
債權人查調案件:收取查調費用並掣發收據(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每項收費新台幣500元)
四、債權人查詢案件:
(一)債權人本人:本人身分證正影本、印章。
(二)營利事業或法人: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公司大小章。
(三)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查驗後影印乙份附案備查)、印章及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民)表一】。
(四)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
(五)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6.查調、列印
列印「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功能櫃檯查詢申請書」(請申請人或代理人核對基本資料(如姓名、住址等)於申請書簽名、蓋章,以明代理權責,並列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註】注意資料查調前應再次檢查,以免發生錯誤

7.核發財產查調清單
列印資料加蓋承辦人職章,送交資料與申請人時,應再次核對申請人與所申請資料是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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