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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名義登記 產權較清楚~
*共有名義登記 產權較清楚~
為避免「合購」不動產可能產生的糾紛,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指出,合購房屋最容易在分配比例或房屋歸屬問題上引發紛爭,可於房產上面以自己、合夥人等,以「共有名義」去設定標的物產權,讓合夥人按照出資比率持分共有。
由於合夥人的經濟條件不同,出資比例也有差異,房仲業建議,可以50萬元或100萬元為一個單位,視每位合夥人認購幾單位的比率,並於剛開始以白紙黑字立下契約,日後不論獲利、虧損,也按照比率來分攤,訂定契約時,最好要請公正第三者來公證。不過,吳光華提醒,「共同名義」缺點是,日後標的物在買賣時,都需要各持分者的同意才可進行。
由於買賣過戶會產生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吳光華指出,這些部分可以從共同獲利部分扣除,比較麻煩的是,因為交易所產生的財產所得,在隔年報稅時將對登記名義人產生相當大的困擾。
2009/09/28【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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